规章制度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15年04月27日 08:05  点击:[ ]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规范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度。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提出的目标任务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书记主持学院党委(总支)全面工作。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要积极配合党委书记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意见。  

2、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研究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招生就业等事项。  

3、研究制定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以及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干部聘任与推荐、人才引进、职称评审方案、推选先进等事项。  

5、研究学院重要财务工作,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年度岗位考核与津贴奖金分配等事项。  

6、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综合治理与维护稳定、学生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事项。  

7、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8、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成员提议协商议定。会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对会议议题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议题且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要按照预定议题进行。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事项确定主持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所议议题的分管领导事先要通过调研和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或建议。涉及到学院重要学术事项,须事先征求并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要进行会议表决时,要少数服从多数,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的半数方可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以向学校请示。  

第十五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在学院内部按照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要求向全院师生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学校在年度考核时,对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学院、教学部和图书馆。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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