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内蒙古农业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04月27日 08:01  点击:[ ]

内蒙古农业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防止浪费行为的发生,建设节约型大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外事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各处级单位应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差旅和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执行监控。  

 

第六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七条学校及各单位的“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都要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单位在学校总体预算控制范围内,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预算经费的执行  

 

(一)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正式预算未批复前,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处可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先安排支出,待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二)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校长审批,重大项目的调整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  

 

(三)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预算,凡未经批准改变经费使用方向的,财务处不予拨款或终止使用。  

 

第十条预算经费执行的监控  

 

(一)财务处每季度末对各单位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有效控制“三公经费”等支出。  

 

(二)各单位每年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在本单位“双代会”上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学校将“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班子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内出差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国内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44号)。  

 

第十三条 严格出国(境)审批程序。因公出国(境)的学校教职员工,须在出访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一般性、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以及考察性出国(境)不予批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出国(境),由学校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含假期)需办理请假、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内农大党发〔201413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农大校发〔20144号)。  

 

第三章公务接待、用车和会议活动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接待还应根据事由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按照学校外事接待有关规定,由外事办公室牵头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参加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如需学校有关领导出席的,须提前报党政办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特殊情况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校内各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八条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  

 

(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  

 

第二十条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改革公务用车制度,逐步取消公务车,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务车。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校领导存量公务车,负责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车辆安排和调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降低会议成本,注重会议效率,提高会议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用车和召开会议应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农大校发〔20144)和《关于改进文风会风精简文件会议的实施细则》(内农大党发〔201413号)。公务接待、用车和召开会议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  

 

第四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 校内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版)规定的定额标准。具体定额标准为,校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 30平方米,校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 24平方米 ,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 18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 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 9平方米 。  

 

第二十五条 新任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配置。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教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等所有公房。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如确需进行上述修建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它用的,必须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并定期公布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九条 水、电、暖、气等用能设施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适时对水、电、暖系统进行增容改造,以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检查和维护用能设施,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保证水、电、暖、气连续供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控、节约供给,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察,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租住商品用房、工程施工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暖时,必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缴纳押金,安装计量表后方可使用,临时短期用户可协议交费。  

 

第三十三条 任何用户单位不得随意将水、电、暖、气等接出校外或转供他方。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批,批准后须安装计量表并缴纳有关费用,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改革现行的水、电、暖、气无偿使用制度,试行教学、科研、行政、学生生活使用水电暖定额分配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以学院(部)、处为单位由学校核定各单位用能定额指标。财务处根据学校确定的各用户单位年度定额指标,设立用户单位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学校下达指标的用户单位,由学校统一安装计量表并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自行安装计量表并维护。计量表必须由后勤管理处认定后方可计量使用。  

 

第三十七条用户单位的用能收费由财务处从各用户单位专项经费中代扣缴。年终结余费用,50%留归用户单位使用,可用于公务经费;50%纳入学校节能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学校节能工作。对超定额指标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财务处从各用户单位公务经费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加强建筑节能技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时,应在设计、施工和评审方面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全面采用新型节能、环保器具、材料;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施工、评审,并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切实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在合适位置设置节电节水宣传标识和室温控制标识,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宣传部应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各类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校园网、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一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团委和党校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和学生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二条 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和职能处室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等专项活动。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多渠道受理师生员工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六条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发挥群众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指使、纵容所管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本细则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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